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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

时间:2014-06-17 15:3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
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质检总局。
  1.质监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
  2.检验机构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及其检验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5.检验机构要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
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
构,式样另发)。
  7.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检,需提交申请表、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
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9.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所有新出厂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
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
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其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
申领检验标志。
  12.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
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
公布每日检测能力等,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预约不得额外收费。
  14.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一次性办结。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
行环保检测。
  15.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
展验车提醒服务。
  16.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依
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
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投诉或异议等,由质监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采取联网监察、明察暗访等,加强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
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检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依法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责任编辑:shjy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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