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 年度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环资〔2015〕11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节能监察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确保2015年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项目真实、可靠,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和我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5年度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拟纳入2015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含节能减排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和风光储新能源示范项目)和拟列入2015 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的项目(见附件1)。 已经有关节能监察中心核查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项目),有关节能监察中心不再核查。 省财评中心对未安排资金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项目)不进行财务资金情况的核查,对已经进行了财务资金情况核查的项目不再核查。 二、核查依据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三)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74号)、关于做好2015年四川省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改〔2015〕41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4〕19号)等。 三、核查内容 (一)节能节水类项目。通过现场查验企业相关证照、项目相关文件手续原件,抽查企业原始生产台账、票据,项目建设、投资及采用的设备情况等,重点核实企业及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益。 1. 企业情况。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会计、银行和纳税信用,企业节能节水管理体系、财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 2. 项目情况。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立项文件是否一致;项目依附或改造后的主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已于3月20日前开工,是否达到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提出的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3. 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益。测算节能节水工程建设类项目和绿色低碳发展示范类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及项目年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固废、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效益(能力)。 4. 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该项目是否享受了中央或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查验企业相关证照、注销证明原件,原始生产台帐、票据,落后生产线(设备);能够证明相关生产线(设备)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资料,能够核定相关生产线(设备)产能和设备投资、型号和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项目批复、生产许可证或地方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近几年的纳税证明、电费清单、生产年报表、相关生产线的产量、帐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台帐、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合同或其他资料),涉及淘汰的职工名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重点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纳入淘汰计划的相关产能真实存在、淘汰的生产线(设备)的型号、数量和企业相关数据准确,节能减排数据可靠,产权关系明确。 1. 项目涉及的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和产能、投资额、净资产额等情况;淘汰生产线(设备)产权是否为申报单位所有;淘汰生产线(设备)是否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拆除,且企业承诺淘汰生产线(设备)于2015年9月30日前停产、10月31日以前拆除并作废品处置。 2. 所属企业相关情况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相关证照注销和有效性情况。 3. 小火电项目是否有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复印件)。 4. 涉及的企业管理、经济、财务和节能减排指标。 5. 是否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四、核查分组及时间安排 (一)分组安排。现场核查工作委托有关节能监察中心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联合实施,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2。 (二)核查时间。核查机构于6月4日-7月30日进行现场核查。 1. 6月4日-6月24日,节能监察机构对拟列入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于6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项目核查报告(含核查表(附件3)和汇总表(附件4),一式2份以及扫描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2. 7月1日-7月30日,节能监察机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节能节水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同时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拟安排资金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核查报告(含核查表和汇总表,一式2份以及扫描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责任编辑:shjygl) |